大数据报告||从26份判决书看江苏盐城地区对贪污罪案件的处理
前言
2018年11月22日姜曙滨律师刑辩团队(以下简称“制作团队”)推出了《江苏盐城受贿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受到许多好友的阅读及转发。今天我们团队再推出该地区关于贪污罪的大数据报告。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从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到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到2018年《监察法》的施行,贪污罪的构成要件、量刑以及相关程序受到了较大调整。分析上述法规施行后作出的裁判文书,有助于把握法律适用的情况;同时,详细分析具体案情,有助于全面掌握关于贪污罪的判决要点、辩护要点等各方面,以开展各项实务工作。制作团队以江苏省盐城市为地域范围,通过“无讼案例”检索工具进行检索,收集了2016年4月18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盐城市各级法院对贪污案件作出的有效裁判文书,并从中选取基本案情完整的26份裁判文书进行整理、分类,得到相关方面的数据。制作团队通过对26份裁判文书及所得数据进行分析,结合可视化图表,形成本份盐城地区贪污罪大数据分析报告。本报告分犯罪主体及情节、案件审理情况、强制及调查措施采取情况、案件辩护情况四个角度进行数据分析。
注:本份报告数据来源于“无讼案例”检索工具,可能存在裁判文书收集不全面的情况,故数据仅供参考。
一、犯罪主体及情节
(一)犯罪主体分布情况
26起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共20起,共有42名被告人,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的2起,涉案非国家工作人员共6人。42名被告人中处于领导岗位的共有20人,占比47.6%,其中为副职领导的有6人。
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10人,属于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4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7人,人民团体4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0人。
依据:
《刑法》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一、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主体(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包括:(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4)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①救灾、抢险、防风、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②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③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④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⑤代征、代缴税款;⑥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二)犯罪情节
制作团队将涉案数额与犯罪情节分为以下7类,并对26起案件进行归类统计得出以下数据:(1)贪污数额较大,14起;(2)贪污数额巨大,10起;(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1起;(4)贪污数额1万以上不满3万,具有其他较重情节,0起;(5)贪污数额10万以上不满20万,具有其他严重情节,0起;(6)贪污数额150万以上不满300万,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0起。(注:“数额较大”范围:3万以上20万以下;“数额巨大”范围:20万以上300万以下;“数额特别巨大”范围:300万以上)
为便于了解具体数额分布情况,与判决结果进行比照分析,制作团队对贪污数额分成若干区间进行统计:数额在3万以上10万以下的共11起;10万以上20万以下的6起;20万以上35万以下的1起;35万以上50万以下的2起;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2起;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2起;2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0起;300万以上的1起。可发现,26起案件中贪污数额集中分布于3万以上10万以下。(注:除“3万以上10万以下”外,其余“以上”皆不包含本数。)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涉案财物性质及贪污方式
(一)涉案财物性质
26起案件中,涉案财物属于国有财产的共7起;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的1起;属于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的11起;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和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的8起;属于非国有单位的财物的0起。
依据:
《刑法》第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二)贪污财产方式
采取侵吞方式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案件7起;采取窃取方式的1起;采取骗取方式的18起;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的0起。骗取方式主要为虚报、谎报数据。
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三、案件审理情况
(一)案件审理数量走势
2016年4月18日至2016年12月31日,江苏盐城地区法院审理贪污罪案件10起;2017年间9起;2018年7起。由此可见,盐城地区法院审理贪污案件均不多,且期间数量无显著变化。
(二)适用程序情况
一审案件13起;二审案件13起;无再审案件。启动二审的原因有1.检察机关抗诉(2起);2.被告人认为一审定性错误、量刑过重、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依据为非法证据或证据不足。
(三)判决情况
1. 刑种适用情况
26起案件中,所有案件的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适用缓刑的案件有4起,共8人。
2. 有期徒刑及罚金数额判处情况
被判处期徒刑三年以下,并处罚金10万至50万的共3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20万至贪污数额2倍或没收财产的9人。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13人;两年以下的13人;两年以上三年以下的8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7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1人;十年以上的0人。(注:“以上”不包含本数)
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罚金10万以下的8人;10万以上30万以下的25人;30万以上50万以下的0人。(注:“以上”不包含本数)
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以上30万以下的6人;30万以上50万以下的3人;50万以上之贪污数额2倍或没收财产的0人。(注:除“20万以上30万以下”外,其余“以上”不包含本数)
(四)减轻、从轻情节认定情况
26起案件中,被认定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24人,认定属坦白的15人,认定具有立功的5人,具有退赃情节的41人,预缴罚金的2人。
认定属于自首的行为类型如下:1.主动至纪委等办案单位投案,并如实供述;2.非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3.非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退还全部赃物的34人;退还部分赃物的7人;不退赃的1人。从数据可知,几乎所有被告人会退还赃物,并且全部退还者占比高达81%,另有预缴罚金者2人。退还赃物、预缴罚金的目的是作为量刑情节,以得到从轻处罚。此外,退还全部赃物是贪污案件适用缓刑的条件之一。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四、关于赃款赃物追缴等情形的处理贪污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一般应当考虑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不具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全部退缴赃款赃物,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
四、强制及调查措施采取情况
42名被告人,曾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共24人;被监视居住的1人;曾被监察委留置的1人。根据实务经验可知,该地区贪污案件取保候审率相比其他犯罪案件是极高的。被取保候审案件特点总结如下:(1)仅4人涉案数额巨大,其余均属于涉案数额较大,个人分得数额集中分布于3万至10万;(2)大部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3)均退还全部赃物且大部分在前期便退还;(4)最终适用缓刑的过半数,且期刑集中分布于6个月至1年6个月。
五、辩护情况
(一)辩护律师聘请情况
42名被告人中,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被告人共34人,辩护率高达80.9%。
(二)辩护类型
案件辩护类型主要分为四类: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量刑辩护、骑墙式辩护。
采取无罪辩护的有4人;罪轻辩护11人;量刑辩护17人;骑墙式辩护3人。
(三)辩护要点分析
无罪辩护要点:(1)被告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2)无贪污的故意,或在共同犯罪中无共谋;(3)涉案财物不属于公共财物;(4)程序违法。
罪轻辩护要点:(1)不构成贪污罪,而构成其他轻罪,如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2)部分数额认定错误。
量刑辩护的要点主要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立功、积极退回大部分或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态度好、属于初犯偶犯、主动提前缴纳罚金、贪污所得财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社会捐赠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四)辩护意见采纳情况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意见的案件共27起,意见被采纳的共21起。不被采纳的理由主要为:(1)不符合自动投案情形,投案非自愿、主动;(2)自动投案但拒不交代,对抗调查;(3)如实供述内容属与办案单位掌握的属同种罪行或已为办案单位掌握;(4)自动投案,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但庭审时翻供不认罪的;(5)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后逃跑的。
辩护律师认为应当认定具有立功情节的案件共8起,被采纳的5起。认定立功的情形有:(1)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网上通缉犯;(2)在羁押期间,检举他人犯罪的相关线索;(3)规劝同案犯投案自首。
辩护律师建议适用缓刑的案件共9起,被采纳的0起。适用缓刑的案件情况具体如下:
判决结果 |
贪污数额 |
是否退赃 |
辩护律师是否建议适用缓刑 |
辩护律师意见 |
其它情节 |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一年六,罚金十 |
53000 |
全部退赃 |
是 |
|
当庭自愿认罪 |
有期七个月,缓一年,罚金十二万 |
50259.63 |
全部退赃;预缴罚金 |
|
|
如实供述;认悔罪态度好 |
有期十一个月,缓一年六,罚金十五万 |
79224.51 |
全部退赃;预缴罚金 |
|
|
如实供述;认悔罪态度好 |
有期十个月,缓一年三个月,罚金十三万 |
70234.09 |
全部退赃;预缴罚金 |
|
|
如实供述;认悔罪态度好 |
有期六个月,缓一年 |
40000 |
全部退赃 |
|
|
自首 |
有期一年,缓一年六,罚金十二万 |
110680.17 |
全部退赃;预缴罚金 |
否 |
将贪污的6万余元用于村里开支,应予核减的意见;有自首、积极退赃情节 |
|
有期一年,缓一年六月,罚金十万 |
68975 |
全部退赃 |
|
|
自首 |
有期九月,缓一年,罚金十万 |
68975 |
全部退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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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 |
六、常用法律法规
(一)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 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三百九十四条 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量刑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结语
通过对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以来盐城地区贪污罪裁判文书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贪污案件共同犯罪率高;
2. 涉案人员中大多数是具有领导职位的国家工作人员;
3. 相比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及基层人员贪污率更高;
4. 盐城地区贪污犯罪取保候审率高,法院对自首情节认定率高、适用缓刑率高;
5. 被贪污的公共财物更多为专项资金;
6. 在贪污手段上,大多数被告人通过采取虚报、骗取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应加强对款项划拨及使用的审查监管;
7. 贪污案件律师辩护率高,意味着当事人主观上重视辩护律师在案件中可能发挥的积极作用;
8. 作为辩护律师也应依法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辩点,进行有效辩护,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次大数据分析,从被告人主体情况及犯罪具体情节、法院审理情况、强制及调查措施、辩护类型与要点四大方面进行开展,通过详细分析与总结,大致掌握2016年至2018年三年来盐城地区贪污案件的审理规律,为辩护工作提供参考。同时在此劝告,在反腐高压的态势下,千万不要因为一时贪念而以身试法。
作者简介
姜曙滨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毒品犯罪辩护联盟上海地区负责人,政协盐城市亭湖区委员会委员,盐城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智库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上海首届、第三届大学生模拟法庭大赛评委。
曾至北京大学等多所高校讲授刑事法律实务,办理过谢某涉过失致人重伤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周某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e租宝系列案件中大区总监);郑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无罪辩护成功);郝某贩卖毒品案(贩卖冰毒5公斤,经辩护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宋某涉销售伪劣产品案(二审辩护后发回重审)、李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二审辩护(将一审十年改判六年)等较大影响力且获得成功的案例。
苏帆
上海政法学院本科四年级学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姜曙滨律师助理。曾获第三届上海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亚军及“最佳书状奖”,上海政法学院第二届“上政杯”模拟法庭竞赛冠军及“最佳庭辩人”称号,多次获校级优秀生奖学金、优秀实习生称号。